服务项目

CRS共同申报准则

背景说明
  2014年美国实施肥咖条款(FATCA –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要求离岸银行将美国税务居民的离岸帐户资料交回美国税局,肥咖条款是美国国税局全球追税的跨政府协议,影响层面只限于美国的税务居民。

  受到美国政府FATCA法案的启发,2014年7月OECD发佈了《金融帐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AEOI),旨在打击跨境避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体制。AEOI标准包括《跨政府协议》(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及《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目前已有超过120个国家签署参与,只剩下美国、越南、菲律宾、台湾、柬埔寨,以及大部分非洲发展中国家没有签署。

  藉由全球连线的CRS,各国政府得以总归户其税务居民离岸银行帐户资料,影响所及除了个人及公司离岸所得的申报与课税、双重课税问题,还包括赠与、遗产税。持有离岸金融帐户,金融资产或从中取得收入的税收居民,应儘快从境内和境外税务角度重新评估或分析其总体税务合规状况,以儘量减少税务风险。

  承诺参与CRS的国家包括: 中国、香港、澳门、新加坡、加拿大、澳洲、韩国、印度、英国、印尼、马来西亚…超过120个国家。

 
CRS 香港实施概况
  香港只会与跟香港已签订交换资料协定的国家进行交换,根据香港2019年第二号修正条例,目前香港的交换国家有126个,其中包括中国但台湾不在其中。

  持外国护照(中国港澳通行证、身份证)于香港开立的的银行户头,在证券公司买的股票,跟保险公司买的保单,以及在基金公司购买的金融资产,全部都会被香港税务局收集,然后分别交给这126国家的税务部门。


CRS 中国实施概况
  2017年中国发佈第14号公告《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资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14号公告的发佈标誌着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制定的金融帐户涉税资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在中国正式实施。

  14号公告为中国的金融机构实施非居民金融帐户涉税资讯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其目的在于使金融机构收集应报送的非居民帐户资讯以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

  相对的,中国税务单位也会收到中国税务居民在离岸的帐户资料。中国属于全球徵税的体制,中国税务居民有义务向中国税务单位申报其全球收入。持中国护照(港澳通行证、身份证)在境外开立的金融帐户,都是属于需要申报的帐户。
 

CRS 新加坡实施概况
  新加坡签署的CRS是採用双边交换原则。新加坡需先确认交换国能确保资料不会被未授权单位做为其他非税务目的使用,与新加坡政府完成签署资料交换协定后,才可以拿到其税务居民在新加坡的金融帐户资料。

  与新加坡签有双边交换协定的国家包括:中国、马来西亚、印尼、日本、澳洲、比利时、加拿大、爱尔兰、义大利、韩国、荷兰、纽西兰、挪威、瑞士、英国…等。

 
CRS 台湾实施概况
  由于台湾并非OECD会员国,无法参与签署《跨政府协议,CAA》及《共同申报准则,CRS》。为避免被OECD列入不合作名单,台湾参考OECD标准修法,金融机构可依法蒐集个资申报财政部。财政部于2019 年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目前与台湾签订CRS之资讯交换国有日本、澳洲、英国。

  台湾与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纽西兰、加拿大…等35国,签有租税协定,这些国家与地区,将是财政部优先洽签资讯交换协定的国家。

  台湾与香港、中国的CRS协议,需要等到《两岸租税协议》及《两岸监督条例》生效,双方金融税务资讯才有可能进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