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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投資
外國企業在台灣投資一般以分公司、辦事處或子公司三種方式進行。外商辦事處可代表母公司處理聯絡客戶、售後服務、簽約、報價、採購、投標等非涉及營業的商務活動。如果要在從事台灣業務的拓展或營業,需以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方式進行投資。
台灣企業所得稅率是20%,子公司稅後盈餘匯出,需再繳交21%的暫扣繳稅;外商分公司淨利稅後盈餘匯出,則不需要再繳交任何稅負。辦事處因為不能從事營業行為,因此沒有企業所得稅及盈餘匯出暫扣繳稅。
◎分公司需要做投審會報備嗎?
一般國外公司不需要,若為陸資及港資則須經過投審會報備核准後,才能申請。
◎外商在台灣設立辦事處有什麼條件限制?
外國合法註冊的公司皆可在台灣設立辦事處,辦事處是代表總公司聯絡、簽約、報價、投標、採購等法律行為,不可以有營業行為。
陸資企業在台灣設立辦事處,母公司需設立三年以上,實收資本額需折合達台幣600萬元以上,且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分公司名稱可用英文登記嗎?
不可以,外商在台辦事處/分公司名稱需以中文登記,公司名前面需要加註國別。
公司可自行運用英文字母作為廣告招牌使用。
◎設立台灣分公司營運資金限制?
台灣分公司沒有最低營運資金的規定,但應足以支付台灣分公司設立所需之費用,如:租金、勞務費……等。建議最低註冊50萬台幣,需繳交註冊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的認許費。
◎營運資金匯入後,是否須會計師出具資金證明?
是,必須有會計師出具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證明營運資金已足額匯入。
◎外國分公司外匯收支是否有限額?
視同台灣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進出口貨物及服務之收支金額,不計入當年累計金額中。
◎外國分公司可否投資台灣不動產?
與台灣簽有平等互惠之國家,可以在台灣購置不動產。貝里斯與台灣簽有完全平等互惠待遇,以貝里斯在台分公司名義,可購置台灣不動產。根據土地法第18條規定,非與台灣為完全、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不得在台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或建物權利。
◎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是否有國籍限制,應檢附何種身份證明文件?
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若為本國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若為外國人則需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
◎何謂「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理人」?
分公司經理人主要負責分公司相關業務,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可由台灣人或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港澳人士可以擔任)。
◎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可否申請工作許可及居留證?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可以事業主管身份申請工作許可。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營運資金須達台幣50萬以上;公司設立滿一年以上,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台平均營業額達台幣300萬以上者,即可申請。
◎台灣辦事處/分公司辦公室登記有無條件限制?
辦公室僅能租賃商用或是住辦大樓,純住宅公寓或建物皆不能登記。
◎分公司辦理完成後,是否可以變更分公司經理人?
可以,應備文件如下:
1. 申請書及委託書(如有委託代辦公司送件)。
2. 新的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或居留證)。
3. 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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