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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投资
外国企业在台湾投资一般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子公司三种方式进行。外商办事处可代表母公司处理联络客户、售后服务、签约、报价、採购、投标等非涉及营业的商务活动。如果要在从事台湾业务的拓展或营业,需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方式进行投资。
台湾企业所得税率是20%,子公司税后盈馀汇出,需再缴交21%的暂扣缴税;外商分公司淨利税后盈馀汇出,则不需要再缴交任何税负。办事处因为不能从事营业行为,因此没有企业所得税及盈馀汇出暂扣缴税。
◎分公司需要做投审会报备吗?
一般国外公司不需要,若为陆资及港资则须经过投审会报备核准后,才能申请。
◎外商在台湾设立办事处有什麽条件限制?
外国合法註册的公司皆可在台湾设立办事处,办事处是代表总公司联络、签约、报价、投标、採购等法律行为,不可以有营业行为。
陆资企业在台湾设立办事处,母公司需设立三年以上,实收资本额需折合达台币600万元以上,且本公司所营事业应至少一项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
◎分公司名称可用英文登记吗?
不可以,外商在台办事处/分公司名称需以中文登记,公司名前面需要加註国别。
公司可自行运用英文字母作为广告招牌使用。
◎设立台湾分公司营运资金限制?
台湾分公司没有最低营运资金的规定,但应足以支付台湾分公司设立所需之费用,如:租金、劳务费……等。建议最低註册50万台币,需缴交註册营运资金四千分之一的认许费。
◎营运资金汇入后,是否须会计师出具资金证明?
是,必须有会计师出具的《资本额查核报告书》,以证明营运资金已足额汇入。
◎外国分公司外汇收支是否有限额?
视同台湾公司,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不得超过五千万美元。进出口货物及服务之收支金额,不计入当年累计金额中。
◎外国分公司可否投资台湾不动产?
与台湾签有平等互惠之国家,可以在台湾购置不动产。贝里斯与台湾签有完全平等互惠待遇,以贝里斯在台分公司名义,可购置台湾不动产。根据土地法第18条规定,非与台湾为完全、附条件平等互惠之国家,不得在台湾取得或设定土地或建物权利。
◎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国籍限制,应检附何种身份证明文件?
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若为本国人,应检附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影本;若为外国人则需检附居留证影本或护照影本加载地址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何谓「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经理人」?
分公司经理人主要负责分公司相关业务,分公司经理乃分公司业务范围内之负责人,可由台湾人或外国人担任(大陆人士除外,港澳人士可以担任)。
◎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可否申请工作许可及居留证?
外国分公司经理人可以事业主管身份申请工作许可。公司设立未满一年者,营运资金须达台币50万以上;公司设立满一年以上,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台平均营业额达台币300万以上者,即可申请。
◎台湾办事处/分公司办公室登记有无条件限制?
办公室仅能租赁商用或是住办大楼,纯住宅公寓或建物皆不能登记。
◎分公司办理完成后,是否可以变更分公司经理人?
可以,应备文件如下:
1. 申请书及委託书(如有委託代办公司送件)。
2. 新的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影本或居留证)。
3. 外国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表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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