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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境外公司實體營運法規Q&A
Q1: 境外公司持有海外工廠股權及其他金融商品,算是經營「控股業務」嗎?
A1:不是,經營「控股公司」業務其收入只限於資本利得、股利。有其收入來源(如: 配息債券、基金、貿易收入…),就不被視為經營「控股業務」。
Q2: 公司從事國際三/四角貿易,是屬於「分銷與服務中心」業務嗎?
A2:「分銷與服務中心」業務指:提供集團關係企業間的採購、分銷、庫存管理服務。非同集團公司間的一般貿易不是「分銷與服務中心」業務。
Q3: 如果公司借錢給第三方,會被認定在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嗎?
A3:融資租賃業務指:基於對價關係提供信用額度收取利息的業務。一般借貸、投資目的、或母子公司間的借貸關係不屬於「融資租賃」業務。
Q4: 如果我的公司屬於經營「九大行業」,可有哪些選擇以便符合實體規定?
A4:屬於「相關業務」的公司,除了在註冊國設立實體辦公室外,可以考慮委外經營,將業務委託在註冊國其他公司處理(如:當地註冊代理),不論自行設立或委外經營,當地聘用員工人數及資格、營運費用、營業額…等資料皆需每年向主管機關申報。
另外,就是可以用境外公司的名義在非歐盟黑名單國家(如:香港、台灣、新加坡、中國、越南…),設立辦事處、分公司、工廠,領有稅籍編號(如:香港商業登記證、公司/工廠營業登記證、稅務居民證書、稅單、納稅證明…),提供給使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該公司是否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
*需設立實體營運辦公室的九大行業包括: 銀行、保險、航運、基金管理、融資和租賃、營運總部、分銷和服務中心、控股公司、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