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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境外子公司遷冊台灣母公司無須併計所得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03.29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
摘要:
核釋有關我國公司之境外子公司辦理遷冊之所得稅規定。

說明: 
一、 
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且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並無改變者,如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我國母公司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二、
我國母公司與該境外子公司間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其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按查得事實依相關稅法課稅。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